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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陈氏太极拳研究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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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陈氏太极拳研究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陈氏太极拳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发掘太极拳宝贵文化遗产,推广、普及太极拳运动的群众性、体育性的团体法人。由关心、支持、热爱太极拳运动和武术健身活动的各界人士以及各县、区,太极拳协会、研究会,各行业太极拳协会,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是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带领全市太极拳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研究继承发掘太极拳文化遗产,弘扬太极文化,推广普及群众太极拳健身运动,努力促进太极拳运动理论的发展和竞技水平的提高。增强人民体质,振奋民族精神,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本会的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部门是驻马店市体育局,接受驻马店市体育总会、驻马店市武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接受河南省驻马店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华路中段382号(烟草局城区分公司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组织开展对太极拳运动的理论和技术研究,致力于推介太极文化。举办学术研讨会、报告会、讲座等。承办太极文化论坛,组织文化沙龙,在挖掘、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太极拳理论,提高太极拳的健身、竞技水平。
()组织培训太极拳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按照省、市体育局要求开展本项目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工作。
()指导市内各地太极拳协会、研究会、辅导站的建立,推动太极拳运动的普及,努力使太极拳成为我市群众健身的主要运动项目。
()研究制定本项目竞赛规程、竞赛规则和段位制标准,报河南省驻马店市武协和河南省驻马店市体育局批准后实施。
()组织承办或委托团体会员单位承办全市性的太极拳竞赛交流和表演活动。
()开展与市外、省外、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交流活动,努力扩大太极拳在世界的影响,促进中国武术走向世界。
()根据国家体育事业社会化、产业化发展的规划,积极探索太极拳运动与文化交流、经贸活动、旅游观光相结合的路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兴办太极拳馆、校等有偿服务实体,积极探索太极拳运动市场化运作的有效形式。
()积极宣传推广太极文化,编辑、出版会刊、图书、资料。
()承担河南省驻马店市体育局、市武协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关心、热爱、支持太极拳运动,愿为促进太极拳运动的普及和发展而努力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图书、资料;
()论文和著作可优先在本会的刊物刊登;
()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规定,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积极宣传和开展太极拳运动;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三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重大变更或者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大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情况可由会长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思想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受过任何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会长委托的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对外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损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应当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以及秘书处的正常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暂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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